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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不得向會員亂收費亂攤派;不得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限制會員參加其他商會或者參加其他商會組織活動;不得強行要求企業入會。這是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商會條例》規定的。
商會是指從事工商業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自愿組成,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經濟性社會團體,含鄉鎮商會、街道商會、園區商會、異地商會等。
《安徽省商會條例》規定,商會中,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商會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商會實行會員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依照商會章程規定,自愿申請加入或者退出商會。
商會根據需要,向會員宣傳法律法規、行業動態、稅收金融和產業政策等;指導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搭建公共服務平臺,為會員提供融資、信息、法律、技術、人才等服務,助推企業創新發展;開展會員培訓,提供咨詢服務;組織會員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等經貿活動,依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除規定了商(shang)(shang)(shang)會(hui)為會(hui)員(yuan)提供(gong)的服務種類之外,《安徽省商(shang)(shang)(shang)會(hui)條例》對商(shang)(shang)(shang)會(hui)的行為作出限(xian)制(zhi):商(shang)(shang)(shang)會(hui)不(bu)得(de)向(xiang)會(hui)員(yuan)亂收費(fei)亂攤派(pai);不(bu)得(de)在(zai)會(hui)員(yuan)之間實施(shi)歧視性待遇,限(xian)制(zhi)會(hui)員(yuan)參(can)加其(qi)他商(shang)(shang)(shang)會(hui)或(huo)者參(can)加其(qi)他商(shang)(shang)(shang)會(hui)組(zu)織活動;不(bu)得(de)強行要(yao)求(qiu)企業(ye)入(ru)會(hui);不(bu)得(de)侵占、私分(fen)、挪(nuo)用社會(hui)團體資(zi)產或(huo)者所接(jie)受的捐贈、資(zi)助;不(bu)得(de)通過制(zhi)定商(shang)(shang)(shang)業(ye)規則或(huo)者其(qi)他方式壟斷(duan)市場(chang),妨(fang)礙公平競爭,損害(hai)消費(fei)者合法權(quan)益或(huo)者社會(hui)公共利益;不(bu)得(de)限(xian)制(zhi)會(hui)員(yuan)開展(zhan)正當(dang)經營活動。
以下為《安徽省商會條例》全文: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商會健康發展,營造誠信有序的營商環境,促進工商業繁榮,發揮商會在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商會的登記、運行、管理和服務。
本條例所稱商會是指從事工商業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自愿組成,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經濟性社會團體,含鄉鎮商會、街道商會、園區商會、異地商會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商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商會成立、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年度檢查、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職責。
縣級以上工商業聯合會(以下簡稱工商聯)是其所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按照職責履行登記初審和有關指導、服務、監督職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商會提供支持和服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商會進行行業指導,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商會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確保商會發展的正確方向。
在商會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商會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商會實行會員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依照商會章程規定,自愿申請加入或者退出商會。
商會應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依照章程獨立開展活動。
第六條 商會的設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商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有條件的商會應當設立常務理事會、監事或者監事會。
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需要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商會法定代表人的,應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工商聯所屬商會的,應當同時報工商聯審查。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商會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章程中載明。
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監事長和秘書長均不得與會長來自同一單位。
第八條 商會可以參與相關立法、政府規劃、公共政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開展行業調查、統計,收集行業信息,提出行業發展建議。
商會應當主動加強與長三角地區商會的對接,探索建立產業互補、行業互聯、會員互助、商會互動的合作模式,協同推動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
第九條 商會根據需要,向會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宣傳法律法規、行業動態、稅收金融和產業政策等;
(二)指導會員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三)搭建公共服務平臺,為會員提供融資、信息、法律、技術、人才等服務,助推企業創新發展;
(四)開展會員培訓,提供咨詢服務;
(五)組織會員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等經貿活動,依法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
(六)法律法規及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服務職能。
第十條 商會應當制定自律公約,建立會員信用承諾制度,促進會員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
第十一條 商會在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代表會員提出反傾銷、反補貼等調查申請,組織會員參加應訴;向有關部門反映涉及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加政府組織的與本商會利益有關的決策咨詢論證,提出相關建議。
第十二條 商會可以幫助會員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進行溝通和聯系,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商會可以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經營活動關系,以及本商會與其他商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商會應當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加強商會調解組織建設,根據調解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設立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
經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十四條 商會依法參與仲裁工作,引導會員選擇仲裁方式解決民商事糾紛,推薦符合任職條件的企業家擔任仲裁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商聯應當扶持和促進商會發展,支持其自主辦會、依照章程獨立開展活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商聯應當支持商會人才隊伍建設,指導、支持商會做好專職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職業資格評定、社會保障等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將適宜由商會承接的行業管理與協調、社會事務服務與管理、技術和市場服務等事項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具備條件的商會承擔;支持商會參與政府購買服務,逐步擴大向商會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涉及行業利益的規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業發展規劃或者技術標準時,應當聽取相關商會的意見;制定有關技術標準時,可以委托商會起草。
第十九條 工商聯應當培育和發展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商會組織,在同業企業較集中、產業特色較明顯的地區,指導重點領域和行業開展商會組建工作。
第二十條 工商聯應當參與勞動關系協調,代表所屬商會會員反映利益訴求,促進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第二十一條 商會應當依法向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工商聯所屬商會應當將年度工作報告同時報送工商聯。
第二十二條 商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會員亂收費亂攤派;
(二)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限制會員參加其他商會或者參加其他商會組織活動;
(三)強行要求企業入會;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
(五)通過制定商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六)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經營活動;
(七)法律法規及商會章程禁止的其他行為。
商會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商會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商聯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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